聘请顾问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戈运龙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范围如下:
(1)根据甲方需要,就其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等决策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合同、协议书等法律文书;
(3)代理甲方参与诉讼、仲裁活动,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为甲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参加调解、谈判,代为办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境外投资等各项法律手续。
三、法律顾问可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办公地点工作,双方商定为:不定期。另,法律顾问每月来甲方走访应不少于一次。
四、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该项费用应在 年 月 日前支付。
五、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审查、修改合同、协议、章程、培训业务人员等不再收取费用。甲方委托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另行付费。
六、另行付费的项目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5000元。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对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即收取3%的代理费(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为5%—6%)。
七、法律顾问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外地差旅费由甲方据实支付。
八、法律顾问应保守甲方的商业、人事、财务秘密和其他秘密,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九、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认为需要继续聘请,可与乙方再协商续约。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负 责 人:
开 户 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美食街分理处
帐 号:12632401040005353
签 约 日 期: 2014年 6 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