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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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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桥梁工程质量监督控制

浅谈市政道路桥梁工程质量监督控制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增大,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有了更高的要求,由于近年来长春市的私家车的数量不断增加,道路拥堵现象日趋严重,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也相应增量。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如何延长道路桥梁使用寿命,质量是关键问题,作为一名质量管理工作者,我谈一谈对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监督控制。
一、 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
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是影响工程质量的根源。随着国家投资体制的改革,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投资外普遍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投资主体以项目法人的形式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建设单位有权选择承包单位,有权对建设过程检查、控制,对工程进行验收,支付工程款和费用,在工程建设各环节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在整个建设活动是重要责任主体。
1. 督促建设单位按国务院地第27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后简称条例)按时办理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 施工前是否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2) 施工前是否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 施工前是否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 按照规定委托工程监理情况;
5) 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 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
7) 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8)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9) 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2. 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建设并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
1) 督促建设单位应当按《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杜绝“三边”工程的出现,是保证质量的前提。
2) 督促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和重要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并与之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3) 督促建设单位对施工图文件进行审查,监督强制监理工程的执行情况,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承包(监理)行为进行监督,对地基基础、结构主体质量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进行备案,对工程保修行为进行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等。
4) 督促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二、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
1. 核查勘察、设计单位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任务。
1)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建筑法》第十三条要求“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以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的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规范与否,对勘察设计的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其只有具备了相应的资质条件,才有能力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也就超越了其勘察设计的能力,因而无法保证其勘察设计的质量。
2. 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其各项质量责任的义务
1) 核查勘察、设计单位依法、依规和按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市政工程建设强制性勘察、设计质量标准;按照政府施政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文件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范围进行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督促勘察单位按时提供受监市政工程项目的真实、准确、详细的地质、测量和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工程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2) 核查设计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审签手续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及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设计交底。
3) 设计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做好设计技术服务工作,在大中型市政工程中派驻设计代表。设计人员及时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和设计交桩,并办理相关手续。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法规、质量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变更设计问题,并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变更设计和技术洽商手续。设计单位派人按时参加需要有设计人参加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办理相应的签认手续。
3. 设计单位应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或部位)结构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分析计算,派员参加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 勘察、设计单位派出项目勘察、设计参加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三、 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
1. 核查工程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证及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1)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2) 监理单位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不能越级监理,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2. 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
1) 监理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受监项目的技术特点和监理服务合同以及监理投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受监项目的《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并按照规定办妥相应的审批签认手续;并按其要求开展监理业务。
2) 核查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监理单位应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施工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在施工现场建立完善质量监理组织体系。建立材料监理工程师技术岗位,设立现场质量检测机构,对大型工程应设立中心实验室。
4) 监理单位应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业务水平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理。
5)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程序开展监理业务。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前审批受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控制技术措施,在项目实施前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理工程师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按照建设法规的规定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严肃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工程验收。
6) 监理单位应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认真进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7) 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现场质量监督管理。
四、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
1.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1) 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施工单位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综合能力的体现。施工单位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单位禁止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正常的总分包施工经营方式是建设活动自身的客观要求,由于建设工程活动涉及的专业较多,施工单位不可能具备如此多的专业队伍和施工经验,总承包单位一般要将专业性强、自身不具备这方面优势的项目分包出去。但分包要受一定的条件约束和限制。
2. 核查施工单位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
1) 是否有行之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时有其上级技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审查部门负责的签认,并获得建设或监理单位的审批和认可,且办妥有关的签认手续。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必须满足《市政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保证该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 检查施工单位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机构,是否已按施工承包合同、投标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建立和健全。
3) 检查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是否到位情况,是否和施工合同,投标文件中一致,配备是否齐全。
4) 检查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5) 检查施工单位该项目施工现场是否建立和健全了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和各项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并经常检查这些制度是否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得到严格的执行。
6) 检查施工单位设置在施工现场的内部质量检测的机构、检测人员以检测仪器的配备是否满足现场质量管理的需要,检测方法、手段是否满足有关规范和检测规程的要求。
7) 检查施工现场的信息管理工作是否满足现场生产管理的需要,检查施工质量技术资料是否与施工进度同步地、完整的收集和整理,能否如实反映施工现场的实际质量状况。
8) 检查施工现场的各项质量安全保证技术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和有效,各项实施、设备是否完好且到位,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是否处于良好控制状态等。
3. 检查施工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制情况,不断提高企业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
1)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文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对违反的行为加以制止,必要时限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
2)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认真做好工序质量自检和内部检查验收工作,及时通知建设或监理、设计及监督单位代表,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办理有关签认手续。
3) 检查施工单位做好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及市政构配件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杜绝不合格材料或产品流入施工现场。
4) 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工序质量进不定期的抽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5)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施工企业的全员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
4. 工程一旦发生质量事故,要求施工单位认真按照建设部3号令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五、 对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控制
1. 核查检测机构单位资格与承揽任务是否相符。凡从事对外承担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资格和检测能力且经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应在其认证的检测项目和范围内承担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2. 对市政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机构的资格及认证许可的检测项目、范围进行认真核查,并对其提供的检测报告进行抽查,核查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检测报告的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以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和准确。
六、 对市政工程实体质量及其形成过程的质量控制
1. 抽查技术资料。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通过抽查实物质量,采用目测、检测仪器等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3. 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在实施质量监督过程中,主要控制外购材料进场前的质量复检和施工过程的分批抽样检查。对施工过程中,主要外购原材料和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半成品和市政构配件的质量抽查,应送到质检机构设置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质监机构认可且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 对关键工序(部位)的质量控制
1)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控制
a)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及抽检记录。
b) 路床、基层及路面的施工质量、试验检测、隐蔽验收。
c) 结构层厚度、压实度、弯沉试验、混凝土强度、水泥及石灰混和料强度、承载板试验、沥青混合料等涉及道路结构稳定的重要指标。
d) 路面的工程、平整度、抗滑性能、宽度等涉及使用功能的指标值。
e) 道路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f) 可根据实际情况抽查,人行道、侧平石、收水井、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等。
2) 市政桥梁工程的质量控制
a)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及抽检记录。
b) 灌注桩桩位、桩径、孔深、混凝土抗压强度及桩基检测报告、隐蔽验收。
c) 基础工程及主体施工质量、试验检测和隐蔽验收。
d) 混凝土、钢筋和钢绞线、预应力、钢结构制作与安装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验收。 
e) 支座、伸缩装置、桥面铺装及其他涉及使用功能的工序质量验收。
f) 现浇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及外观质量。
g) 大中型桥梁的成桥鉴定,包括动静载试验、评估报告等。
h) 可根据实际情况抽查,桥面系、安装工程、外观工程、桥梁总体等。
  实施对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控制,应着眼于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及推动工作,使其真正发挥“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作用。应坚持质量第一原则;坚持以人为控制核心;坚持以预防为主;坚持质量标准;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规范。工程的质量控制是贯穿于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各环节的,只有工程参建各方切实有效地履行质量职责,才能达到最终提高工程质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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