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办理及与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区别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交书证材料(以下均需提供原件):
1.房屋预告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当事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收复印件);
9.代理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他人登记的提供);
10.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登记的提供);
11.其它证明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填表
2.受理登记(交验书证)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缮证
6.交费发证
7.归档(制档)
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后商品房5个工作日,其他10个工作日。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领证,需出具委托书)以及登记收件收据
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与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属于本登记,其登记具有终局效力。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属于预备登记,并非终局性的,其最终要么消灭,要么转为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二,发放的权利证明文件不同。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给抵押权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书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书。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完成之后,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给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是预告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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