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计算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区位、建筑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并按照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或按照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
被拆迁房屋小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的,按标准安置面积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放弃安置的,按照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面积部分,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结构、成新等差价。其中结构和成新较低的房屋,在70平方米以内或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结构和成新差价合计最高限额按300元/平方米计算。
1.结构差价。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重置价格计算差价。安置到总层数8层以上的高层房屋,结构差价按25%计算;安置到7层以下的多层房屋,结构差价按50%计算。
2.成新差价。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成新系数结算成新差价。
3.区位差价。不同区位安置,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区位价格(以下简称“区位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间区位差价。
4.楼层差价。被拆迁房屋不计楼层差价,安置房楼层差价由拆迁人确定。
5.面积差价。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的90%购买。
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拆一还一”面积或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购买;就近靠档超过15平方米面积的部分,按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被拆迁人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或超过标准安置面积不足15平方米,可申请跨一档选房,跨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
6.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拆迁房屋安置到总层数8层至11层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2%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2至18层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4%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9层及以上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6%增加安置面积。
7.实行产权调换所取得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安置。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房屋;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的房屋,但系被拆迁人唯一住房。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因自然减员导致1人户的,按50平方米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补偿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1.被拆迁房屋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但系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应与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住宅合并计算)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统筹安置进安置小区。安置面积按照家庭人口结合人均标准安置面积及优惠政策确定。
1.被拆迁房屋按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安置。标准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按照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方式1、2、3、4、6计算差价和安置面积,其中对房屋结构和成新较低的房屋,在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结构和成新差价合计最高限额按300元/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60%购买;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人均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户可优惠申购2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80%购买。
3.有条件的被拆迁人,还可享受优惠购买人均10平方米内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
4.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即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人口数+享受计划生育政策申购面积20平方米+人均优惠购买面积10平方米×人口数)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就近靠档超过2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5.被拆迁人按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不足20平方米,可申请跨一档选房,跨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
6.安置房产权。实行产权调换取得的应安置面积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注明“农村居民拆迁安置房”字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3年以后上市交易,被拆迁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及相关规费,其办法另行规定。
(三)按市政府1991年2号令标准拆迁,并在依法批准的村民规划点建造的房屋再次拆迁时,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金额的部分,每户可增加20平方米。这里所指的户,是指该村民规划点中房屋建造时确定的户,即一处宅基地确定为一户。
(四)2002年6月3日将原镜湖区、新芜区及马塘区的部分行政村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前原村民建造且居住的住宅,可按国有土地合法产权房屋予以确认并给予补偿。2002年6月3日收归国有后,即按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执行。
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后,其地块上住宅房屋已按国有拆迁标准进行补偿的,对原土地所有者(行政村)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一)无有效证照房屋
1.2002年8月15日前购买及建造的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只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大于人均2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及购买的房屋,不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大于人均1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经确认有有效证照房屋
1.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的50%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的50%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3.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只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4.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金额。
5.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6.对违规办证注销登记的被拆迁房屋,在2002年8月15日前购买或建造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50%计算拆迁补偿金额;2002年8月15日后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确认为唯一住房的,每户只可申请购买75平方米以内安置房屋,按安置房基准价格购买,户型内不可分割而超过75平方米以外的面积部分按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
唯一住房由所在区政府确认,分别报市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委备案核准。
(四)按上述规定购买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
四、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一)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区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计算补偿。
1.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业、办公等房屋拆迁时,按基准价格计算补偿;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等房屋拆迁时,先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房屋计算补偿,再按区位价格对土地计算补偿。
2.国有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及标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芜湖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芜政〔2008〕47号)实施后,已按该管理办法办理出让手续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按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实际年限折算的出让金,再考虑银行存款利息给予补偿,该补偿金额即为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价格;仍未办理有偿使用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应按该管理办法交纳土地年租金,交纳时限为2008年7月1日起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止,应交土地年租金也可在拆迁补偿款中抵扣。
4.在拆迁期间,正在改制的单位房屋拆迁补偿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改制出让成本予以核实。
(二)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集体土地上从事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拆迁时,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以前建造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2002年8月15日以后建造且经街道(镇)批准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80%计算补偿金额。
2.集体土地上从事商业活动的房屋拆迁时,应按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对收回下放审批权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持有商业用途证照、从事商业活动的房屋,对单独的商业用房可按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即按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结构、成新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属商、住一起的,结合家庭人口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补偿或安置。
五、无证房屋拆迁补偿
(一)国有土地上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颁布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拆迁时,比照有证房屋的70%计算补偿;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给予货币补偿。
(二)企业中无证房屋的拆迁补偿,由区主要领导负责,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以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上报市查违领导小组审批。
(三)国有土地上2000年12月31日前、集体土地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证房屋应按地形图予以确认。地形图不全的,可以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图来代替;无地形图的,可按最接近日期的航拍图、卫星遥感图片作参考。对建造年代有争议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被拆迁人书面申请,知情人证明,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行政村)、街道(镇)公示后出具意见,由区政府确认。
六、家庭人口的确定
(一)家庭人口按户口簿记载的人口计算(包括原户口中除军官以外的现役军人、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接受劳教或服刑人员)。家庭人口结构应当合理。寄居户、空挂户以及拆迁公告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办理的分户、并户、迁入户和迁入人口均不得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二)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人的配偶或未成年(未婚)子女因种种原因迁出或符合入户条件尚未入户的,长期在被拆迁房屋居住,经证明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且他处无住房的,经本人申请,经公示确认后,可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偿安置。
享受政策后,拆迁人应将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号、户籍情况登记造册,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区拆迁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派出所,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已按本规定享受拆迁政策的,在以后的拆迁中不再享受。
(三)随征收土地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仍在原地居住或经街道(镇)、村将其安排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居住的,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偿安置。
(四)国有土地上一本户口在同一拆迁地块有两个以上产权证,被拆迁房屋面积应合并为一户计算;一本产权证有两个以上户口,应以产权人户口计算安置房面积。
集体土地上一户多宅(包括不在同一地块)拆迁时,对其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并按一户享受产权调换。
七、三榜公示
所有拆迁地块的被拆迁房屋均经三榜公示并经市证照确认小组确认,给予补偿安置。一榜由社区(村)在拆迁现场公示;二榜由街道(镇)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区在《大江晚报》上公示。三榜公示应当在公示内容确认前进行;三榜可同时公示,公示不少于三天。公示中应公布拆迁人电话和主管部门电话,同时设立举报信箱。拆迁人在报送拆迁地块摸底资料时,随文报送三榜公示情况及结果。
三榜公示的主要内容:
1.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含其它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他处住房等情况;
2.拆迁房屋的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
3.拆迁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及相互关系和计划生育情况;
4.拆迁人是否为“双困”家庭或生活困难群体;
5.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八、为推动拆迁工作进程,对积极搬迁的被拆迁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额度不分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国有土地按有证建筑面积最高奖励200元/m2,集体土地以按确认补偿的建筑面积(混合、砖木结构)最高奖励150元/ m2(各区负责的拆迁,奖励资金在拆迁总额5%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拆迁人可根据拆迁工作量确定搬迁时间段,并结合区位设定各时间段的不同奖励额度;超过奖励时间段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奖励办法应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九、国有土地被拆迁房屋人均不足15平方米、集体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不足20平方米,被拆迁人确实无力购买,经确认可实行承租,并依据拆迁安置房的相关规定办理承租手续。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十、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按当年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十一、成立证照确认小组,确认小组由市国土局(负责集体土地)、住房和城乡建委(负责国有土地)牵头,市监察局、城乡规划局、公安局派员组成。确认小组对被拆迁人提供的相关证照、公示结果、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疑难问题等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对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相关证照的,应严格查处;骗取产权登记的,应依法予以注销。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虚假证明(资料)、违规发证,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7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6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执行前已批准拆迁的地块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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