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所涉及的问题
1、对违章的建筑会如何处理?
答:违章建筑意指违反规划部门审批规定的建筑和构筑物。对下列的违章建筑和构筑物,将予拆除处理: (一)不符合城市规定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二)不按规划路、街、巷退缩要求退缩的; (三)占用道路、人行道、街巷或消防通道的; (四)骑压各类管道、渠箱、电力电讯线缆、测量水文标志及占用其维护地带的; (五)占用江河、滩涂、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 (六)影响飞行航线安全的; (七)影响经市规划局批准予以控制的通讯通道的; (八)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园林用地及风景区的; (九)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绝对保护范围及影响重点文物建筑景观的; (十)危及建筑物结构或影响邻屋安全、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的; (十一)影响消防、交通安全及市容环境的; (十二)擅自修改建筑立面或擅自堵塞外墙门窗、封闭阳台、开凿外墙孔洞、增设附属设施等,影响市容的。 2、对违章建筑除了拆除方式外,还有其他处理方法吗? 答:有。对下列的违章建筑及其非法所得,将予没收: (1)以土地使用者或业主名义报建,进行非法交易或变相买卖的; (2)擅自兴建,对近期城市规划影响较小的; (3)擅自缩小建筑间距或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的(增加部分,属居住建筑折成套间没收,不足一套间的按一套间计,余类推;其他建筑视使用性质和所处地点,将建筑物底层的相应面积没收); (4)不按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批规定,拒不提供给有关部门统一安排生活配套设施及其他特定用途的建筑部份; (5)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3、除了以上问答题(9)、(10)规定外,其他的违章建筑会被处理吗? 答:除了对以上问答题(9)、(10)两种规定,其他规定以外的违章建筑,将视违章次数或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4、对其他违章建筑罚款的程度有那些标准? 答:罚款的类型有两部分,一是按施工或使用的面积。还有是按建筑立面。这些都是参考违章的次数来计算罚款的。 (1)如果属第一次违章,按已施工或使用的面积、长度计,处以每平方米或每米三十元罚款;不能以面积或长度计的,按已施工或使用的部份计,处以其土建工程费的10%罚款。 擅自更改建筑立面,按违章立面面积计罚;擅自提高建筑高度,按每超过批准总高度2%折成总建筑面积的10%计罚。 (2)多次违章的,按其次数予以累计罚款。即自本细则施行起第二次违章按每平方米、每米六十元或其土建工程费的20%计罚;第三次违章按每平方米、每米九十元或其土建工程费的30%计罚;余类推。 (3)各次违章,不听制止强行施工的,根据各次应罚款额,按停工书面通知的次数再累计罚款。 (4)每次罚款,每平方米、每米不超过五百元或其土建工程费的60%。 5、对被处以没收的违章建筑物拒不交出的如何处理? 答:对处以没收的违章建筑物,在处理规定期满后拒不交出的,按建筑面积计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一元罚款,直至强制交出。 6、如果接到了违章建筑处理通知书后,能否作为报建的补办手续和办理产权的依据呢? 答:违章通知书是作为对违章建筑处理的文字依据,所以不能作为报建的补办手续和办理产权的依据。在房屋产权登记时,凡属结案处理同意保留使用或暂时保留使用的违章建筑部份,应注明违章面积、位置和结案内容。国家征用时该违章部份是不予补偿和安置的。 7、如果违章建筑结案处理同意保留使用或临时保留使用的建筑和构筑物是否可视作合法建筑? 答:不行。违章建筑结案处理同意保留使用或临时保留使用的建筑和构筑物应按规定补缴市政工程配套费及其他税费。临时保留使用的建筑物,不得买卖、租赁和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