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中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
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因本农户所承包或使用的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后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份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依靠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且在征地时具有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
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享受城镇就业和再就业扶持对象。
按照低门槛、广覆盖,整体纳入的原则,优先解决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
1、培训就业
1、开展职业培训。
2、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3、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享受民营企业优惠政策和自主创业的税费。
4、用地单位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
5、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6、安排公益性岗位。
2、养老保障
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分为两类,一是男年满16周购未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列为参保人员,二是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列为养老人员。
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至4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时先一次性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45周岁以上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个人和集体负责60%,财政负责40%的比例共同负担。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按其实际缴费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符合条件的补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委会初审。
(三)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审核同意后,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公示7天。
(五)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征地部门核准。
(六)报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保登记手续。
3、医疗保险
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参加新刑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被用人单位录用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最低生活保障
把符合享受城镇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纳入城市低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