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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将于10月1日起替代旧版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标[2015]1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5年8月24日

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协议和通用部分

 

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注意事项

 

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

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建标[2015]124号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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