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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土木工程学士,二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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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芜市建〔2011〕82号

 

《芜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芜市建〔2011〕82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是:年度征收计划编制、征收申请报批、组织调查登记、方案公布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评估机构、实施征收补偿、公布补偿结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条  房屋征收实行年度计划备案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征收计划,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征收计划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年度征收计划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名称、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资金安排、产权调换房屋地点等内容。
        第五条 建设单位根据备案的年度征收计划,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未确定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
建设项目涉及跨区征收的,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第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发证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结果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公布。
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应书面告知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价值进行分类抽样预评估后,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征收建设项目的名称、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补偿的方式和标准、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价格、签约期限等内容。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八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包括: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安全性评估以及社会矛盾预测评估及应急方案等。
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征收项目和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矛盾较为突出的征收项目,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定。
        第十二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动员,签订补偿协议后,实施搬迁。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纸质和电子档案,将被征收房屋的状况和补偿情况等进行及时的收集、整理、录入和归档。
     第十八条 对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房屋征收工作程序的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市辖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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