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电话:0553-3801978 
E-mail:gyl518@sina.com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芜湖市规范基桩工程质量检测指导意见

芜湖市规范基桩工程质量检测指导意见

质办[ 2011 ]58号
各基桩检测单位:
为加强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桩检测市场秩序,在基桩检测认真落实有关技术管理要求,规范检测内容和方法,提高基桩检测工作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41号部令)、《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基桩检测管理规定》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规定
(一)基桩质量的检测方法包括检测桩身完整性的低应变法、高应变法、钻芯法和声波透射法,检测承载力的静载试验、高应变法。静载试验又分为竖向抗压试验、水平试验和竖向抗拔试验。
(二)基桩质量检测应严格执行现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中的各强制性条文规定。
(三)评价桩基的质量应经过桩身完整性检测和承载力检测。具体工程的检测内容及采用的检测方法应满足现行《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要求。
(四)桩身完整性检测的结果评价,应按照现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表3.5.1的原则,依据各种具体方法的实测数据和特征并参考勘察、设计和施工等资料综合分析。
(五)承载力检测的结果评价,应符合设计所采用的规范要求。设计所采用的规范要求不明确时,应符合现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要求。
(六)检测工作程序应按现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图3.2.1(检测程序框图)进行。
二、试验检测人员
(一)基桩检测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基桩检测人员应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基桩检测执业证书,在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
(三)基桩检测人员应对所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
(四)基桩检测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在检测过程中检测机构不得随意更换检测项目负责人。
(五)检测人员不得在2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
三、检测设备
(一)用于基桩检测工作的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
(二)用于基桩检测工作的仪器设备应有防止干扰检测结果的防护措施及防止检测过程中断的应急装置。
(三)在基桩检测工作中所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互相匹配,应符合有关检测方法的要求。
(四)严禁采用静力压桩机或类似的打桩机架作为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的反力装置平台。
四、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一)调查、收集资料: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基桩设计图纸、基桩施工记录(应注意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相关技术标准。
(二)调查了解工程的场地环境条件。
(三)编制检测实施方案:按照有关规范的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委托的检测目的以及检测会议确定的检测方案,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检测实施方案。检测实施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并明确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检测目的、检测方法及依据的技术标准,检测数量、被检桩(点)的位置、参加的检测人员所需的检测时间、采取的安全措施,所需配合的机械或人工及其对场地的要求等。
(四)受检桩应按下列原则综合确定:
1、施工质量有怀疑的桩,如施工桩长与设计桩长偏差较大或桩身材料有明显变化,离散性较大的桩;
2、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3、局部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影响质量的桩;
4、不同类型或不同同施工工艺的桩;
5、施工过程中更换了施工设备、施工队伍的桩。
(五)检测实施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低应变或超声波检测时,受检桩的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0%。
2、当检测承载力或采用钻芯法时,受检桩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28d龄期或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
3、检测承载力时受检桩的休止期应满足相应设计规范的规定。提前检测的,应有委托方的要求并列入检测报告附件。
4、检测委托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规程和检测合同的要求,做好受检桩的桩头处理以及场地、道路、供电、供水等准备工作。
五、检测内容和程序
(一)各类工程基桩应检测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承载力检测优先采用静载试验,桩身完整性检测可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钻芯法和声波透射法。对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或大直径的灌注桩,应采用两种或多种方法进行检测,以便相互补充,相互验证其检测结论。
(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桩工程施工前应进行设计阶段试桩:
1、设计方有要求,或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基桩;
2、地质条件复杂;
3、成桩工艺可靠性低;
4、采用新桩型新工艺。
(三)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进行大吨位静载试验的,可采用其他方法,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确定。
(四)工程桩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再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五)检测数量、方法及设备仪器安装应按照现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当需要对基桩质量进行验证检测或扩大检测时,应得到有关各方的确认,并按现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基桩加固处理后,应采用适宜的检测方法进行。
六.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内容全面、数据真实、结论准确,用词规范。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名称,基础形式,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二)地质条件描述,包括土层分布及主要物理力学指标;
(三)受检桩(点)的桩型、尺寸、编号、布置、桩顶标高和相关施工记录;
(四)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
(五)受检桩的检测数据,实测与计算分析曲线,表格和汇总结果;
(六)与检测内容相适应的检测结论;
(七)检测中异常情况的说明;
(八)检测机构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九)主检、审核、批准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检测机构报告专用章(包括骑缝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
七、检测档案
(一)基桩检测档案由检测单位自行管理。
(二)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检测合同、检测方案、使用的计量器具检定书、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副本,档案的目录、页码应清晰完整,档案应长期保存。
                                
 
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皖ICP备2022000366号

皖公网安备 340203020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