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不可不知的工程价款结算风险之变更签证不规范导致结算时增加的工程款难以确定
一、工程签证的概念和种类
所谓工程签证,是指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支付的各种费用(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符,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的)、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又分为经济签证、技术签证、工期签证、隐蔽签证。
经济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场地、环境、业主要求、合同缺陷、违约、设计变更或施工图错误等,造成建设方或承包商经济损失方面的签证。
技术签证是指用于明确设计图纸或施工方案的临时修改而使工程量发生相应变化的签证。
工期签证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暂停开工、工期延长的签证。
隐蔽签证是指为防止施工过程中对以后工程结算影响较大,在今后难以获得资料的隐蔽工程得以被认可,便于以后的验收和工程款结算所作的签证,主要用于基坑验槽记录、软地基处理、钢筋隐蔽验收等方面。
其中,工程建设过程中最常出现的是技术签证和工期签证。
二、产生工程签证的主要原因
不同种类的工程签证产生的原因不一,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产生工程签证最多的原因是设计变更。现在,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采用了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GF1999文本),而根据该文本同通用条款第29.1条之规定,设计变更大体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第二,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第三,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第四,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实践中,一般会因为于以下原因发生设计变更:
1、建筑功能要求改变而变更;
2、建设工艺要求而变更,例如打桩设备因通道狭窄无法通过而改变基础形式,由灌注桩改为锚柱桩;
3、因为工期关系,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要求提高混凝土强度,变更混凝土标号;
4、因设计方原因,图纸说明交待不清或漏算,作出设计变更形式的补充说明;
5、为谋求利益最大化,降低建设标准要求的,节省材料;
6、基础施工桩位偏移,根据设计方的复合处理作变更;
7、材料进场试验不合格,对材料选用的变更;
8、开挖后,原基础与图纸局部有不吻合,因此对地基作处理或上部结构变更;
9、受现场施工条件限制,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等平面或结构方面的设计;
10、根据消防审核意见的变更;
11、根据规划和城建部分的要求对街景立面的变更。
三、怎样才是规范的工程签证变更
工程签证本质上是发包法与承包方就工程建设有关的事宜所作的补充协议,因此,签证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合同关于签证或者关于补充协议的规定要求。一般而言,规范的工程签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签证主体条件
从签证的签发和实施主体角度而言,应当是发包人或经发包方授权的人或单位出具的工程签证才是有效的。常见的发包方签证授权人发包方的现场代表、发包方指定的财务人员、发包方指定的工程技术人员、监理方。有时候,发包方甚至要求签证同时具备两个或多个主体的签章,例如同时具备发包方和发包方代表的签章,同时具备发包方现场代表和监理方的签章。至于在具体项目上哪些才是有权的签证主体,应当首先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寻找依据;没有依据的话,可以通过向发包方发出书面的问询函或通过与发包方的会议纪要来确定。
(二)签证内容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不会对签证内容作强制要求,但从有利于施工方项目结束后的价款结算来看,签证上最好能表明施工方已按或应按哪些变更事项的要求施工,还要注明已施工的分部或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和总工程量。换言之,要能够通过签证内容计算出引起变更的工程量。
(三)签证的形式条件
签证应采取书面形式,以便有据可查。
(四)签证的程序条件
在被国内多数建设工程使用的GF1999文本中,通用条件第31.1条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第31.2条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此,在专用条款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施工方的变更签证还应取得工程师的确认。
四、常见的不规范变更签证
1、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审查有权签发变更签证的主体,同时签证也没有取得建设方的盖章确认。实践中,部分施工方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或出于加快施工进度以及人际情面等方面的原因,不注意审查有权签发变更签证的主体。有的施工方甚至凭自己的主观臆想,认为自己与建设方的关系很好,或某些建设方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建设方不会不认。因此,对变更签证主体的把关不严,随意执行授权不明的主体所签发的签证。
2、在没有书面变更签证的情况下,施工方直接执行建设方的变更指令。实践中,往往由建设方以口头形式发出变更指令,时候也不用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同时也没有在施工方的变更签证单上签章。同样,有些施工方出于赶工期以及人际情面等方面的原因,先直接执行了建设方的变更指令,事后也没有及时制作签证找建设方签章。
3、部分使用GF1999文本,但又没有修改通用条款第31.1和第31.2条的施工方,没有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
五、不规范的变更签证给施工方工程价款结算所带来的风险
【案例】没有建设方工作人员签字的签证
建设方N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施工承包方Y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N公司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Y公司承建N公司新厂房的土建工程,合同总工程价款为4286万元。后,A和B再分别签订两份《补充合同》,追加原合同外的污水池及污油池、厂区内临时道路等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分别为50万元和400万元。以上价格均采用了固定价格,即总合同价款是4736万元。
合同签订后,Y公司如期施工,完成了原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除此以外,还根据厂房建设实际需要,增加了其他的工程量,现场签证为24张《工程施工联系单》、《增加工程量联系单》。问题是,该些单据仅有三张是经N公司盖章的,三张当中又有一张同时有N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潘某的签字,其余签证均是只有潘某的个人签字。经核算,24张签证反映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价款为270万元。
后Y公司因竣工时间、工程价款问题与N公司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要求N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N公司则出具了一份由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评估报告,提出三点抗辩理由:三份合同约定的原工程量在实际施工中有删减;增加的工程量并不存在;厂房质量问题存在问题。案件审理前,潘某已离开N公司,并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N公司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中都没有约定潘某可以代表N公司确认工程量变更。从实际操作来看,也并非有部分签证经过N公司的盖章,有部分则没有,未经N公司盖章的签证又没有监理方的签章,因此不能确定只有潘某签字的签证可以反映工程量有增加。据此,法院只支持了N公司盖章签证所对应的增量工程款63万元,其他增量工程款均不予支持。
实践中,如果签证做得不规范,建设方很有可能就会因为各种原因,拒绝承认签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甚至否认工程量的变化。建设方产生这种态度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有:
1、建设资金量不足,有意抵赖;
2、管理层变化,新的管理层对以往情况不了解;
3、建设方内部有矛盾,特别是管理层与签证上的签字人员有矛盾;
4、建设方对施工方的部分工作不满意,但又不能依照不满意之处来减少工程款;
5、与施工方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变更签证就存在得不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风险,尤其是像案例中所述的那样,连具体经办人都无从寻觅的情况下,签证更是难以被认可。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据此,如果没有有效的签证文件确认工程量,那么施工方一定要证明两个事实才可能成功向建设方索要增量工程款:第一是施工方是否已实际施工,第二是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关于第一点,虽然一般的工程施工完成后还是可以看出来的,但对于隐蔽工程以及属于重复性工作(例如墙体抹灰次数、模板的翻用次数等),则存在不能被检测机构检测出来的可能。关于第二点,施工方的举证责任难度更大的,实践中,施工方能证明这点的可能性较小。
所以,不规范的变更签证直接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结算带来巨大风险,施工方应引以为戒,严格执行规范的签证操作。对于GF1999文本通用条款的31.1条和31.2条所产生的问题,我们建议施工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将其删除,或者在专用条款中添加“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工程增量在结算时均据实结算”的表述,从而化解风险。
(作者:冯永强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大法宝律所实务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