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数额确定是计算工程款优先权受偿权行使期限的前提条件,且工程款利息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案情简介:
发包人爱德利尔公司与承包人汉沽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爱德利尔公司以在建涉案工程作为抵押向工行丰南支行贷款。在本案诉讼中,工行丰南支行认为汉沽建筑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过除斥期间,且工程款优先权的受偿范围不应包括利润以及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损失。各方对工程款优先权是否已过除斥期间以及该优先权的受偿范围问题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汉沽建筑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优先权是否已过除斥期间以及该优先权的受偿范围问题。1.工程款优先权系法律为保护承包方的利益而作的规定。由于爱德利尔公司一直未对讼争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导致工程款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据此应认定汉沽建筑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优先权未过6个月除斥期间,故爱德利尔公司和工行丰南支行关于工程款优先权已过除斥期间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2. 工行丰南支行还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的受偿范围不应包括利润以及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损失。该申请理由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精神不相符。工程利润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系承包人实际支出费用而产生的孳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也应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实务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开始起算。根据该批复的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只能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开始起算。在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由于工程款尚未确定,据此应认定工程款优先权未过6个月除斥期间。这似乎说明工程款数额确定是计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前提条件,如果工程款数额没有确定,就不应认定工程价款的行使期限已经逾期。工程款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由于利润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对于将利润列入优先受偿的范围不难理解。对于工程款利息,属于工程款本金的法定孳息。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判例中明确认定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系承包人实际支出费用而产生的孳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也应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案例索引:
皖公网安备 340203020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