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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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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您好,请问发包人没有在工程联系单上签字,但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收...
姓名:赵先生 [2022-05-26]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可以计入。工程联系单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一方对有关工程内容在事前提出、经确认后作为施工和结算依据、涉及工程量变更和工程价款调整的补充性文件,既是参建双方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计算、确认和调整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实践中,承包人提请发包人签证的工程联系单得不到发包人签证的现象较为普遍,甚至有发包人拒不提供收到签证的回执,进而导致承发包双方就工程量确认、价款调整和进度款的支付等出现争议。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中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司法解释在对有关工程量的认定上作出有利于施工方规定的同时,也明确了施工方的举证责任。一般而言,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会议纪要、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监理人员或设计人员的签字以及变更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等,不仅可以证明工程变更客观存在,还可以佐证发包人同意施工。综上,发包人虽然未在施工方报请的工程联系单上签字,但施工方有证据证明工程实际发生的,由此而产生的变更的工程量及相应价款争议,可以通过委托造价审定机构实地勘验等方法确认并据以主张权利,而不局限于施工人提交工程量变更增加的工程联系单。 参考案例:江苏省高院(2016)苏民终1439号“高邮市万濠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2-05-26]
标题:您好,请问诉争工程未竣工,但双方当事人就已完工程进行了结算,...
姓名:黄先生 [2022-05-07]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诉争工程未竣工,但双方当事人就已完工程进行了结算,发包人应从该工程结算之次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诉争工程未竣工,但双方当事人就已完工程进行了结算,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书》应视为应付款之日。《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八零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诉争工程虽未竣工,但双方当事人就已完工程已经进行了结算,确认了未付工程款的额数,故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之日应视为应付款之日。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诉争工程未竣工,但双方当事人就已完工程进行了结算,发包人应从该工程结算之次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2022-05-07]
标题:您好,请问单纯设计单位是否可以参加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
姓名:钱先生 [2022-04-27]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单纯设计单位可以参加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 相关法律对单纯设计单位是否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未作禁止性规定。《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也明确了这一点。但是,单纯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并不起主导作用,在工程总承包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水平上,与施工阶段的重要性难以相比,发包人在选择总承包单位时应当慎重。如果由施工管理能力相对比较薄弱的单纯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总承包业务,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控制难度可能大于施工企业,将不利于工程项目功能和建设单位要求的实现。所以,我们认为,单纯设计单位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发包人在选择时要慎重。 [2022-04-27]
标题:您好,请问违法分包对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
姓名:孙女士 [2022-04-25]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违法分包对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违法分包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 条的规定,违法分包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先,其合同签订时,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合法有效的。事后,承包人违法分包给其他人,则是承包人单方面的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能否定之前的合同效力。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当时却是有效的,如果因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认定之前的合同无效,这与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是相互矛盾的。这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知承包人事后是否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虽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因承包的违法分包行为而无效,但发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022-04-25]
标题:您好,请问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被降级或取消,对建设施工合同效力有...
姓名:王先生 [2022-04-20]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被降级或取消对建设施工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判断合同效力应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状态作为依据。如果承包人在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时具有相应的资质,所订立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被降低或被取消不应当具有追溯力。《民法典》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这一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份合同被宣告无效则其应自始无效,即追溯到合同成立之时即为无效合同。但是,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被降低或取消前,建设施工合同应是持续有效的。如果认为后来资质降低或被取消导致合同无效,那么,这与合同无效的原则和理论将发生严重冲突。《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虽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被降级或取消对建设施工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但发包方可以依据《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承包方由于已不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质等级无法继续承揽工程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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