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电话:0553-3801978 
E-mail:gyl518@sina.com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01、1602室

家事审判改革势在必行法院应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法制网记者 赵红旗

  手提袋里放的是有关家事审判的案例、会议记录本上记录着对家事审判的思索……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河南省委副主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长期关注家事审判改革,既是该领域的一名学者,又是河南高院负责家事审判的副院长。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些基层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尝试实行3至6个月的婚姻冷静期制度,促双方自我修复情感、消除对立,建议予以推广。”3月10日,史小红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大多数离婚案件具有一定的冲动性,而且无论是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还是法院,一般均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离婚及财产分割问题,往往忽视了婚姻危机的诊断、治疗和心理修复工作,以及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为其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

  “我的提案来源于河南的司法实践。”史小红介绍说,2016年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河南省的新乡中院、商丘中院、襄城县法院、新郑市法院被确定为全国试点法院,河南高院被确定为最高法院重点指导的6家高院之一。为做好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河南高院选定省级试点法院35家。

  “离婚冷静期”让离婚更冷静

  在史小红看来,所谓的“离婚冷静期”,就是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法官经过对案件材料审查并会见双方当事人后,区别是婚姻死亡还是婚姻危机,如果仅仅是婚姻危机,则着重于婚姻的修复,根据其婚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等具体情况确定冷静期,时间为3至6个月。

  “按理说,离婚不离婚,什么时候离,那是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自由,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只要依照法律法规,维护公民的权利,作出公正的审判就行了。法院设立冷静期是不是有违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的?”谈及提案,史小红坦言,法院尝试实行离婚冷静期制度,正是为了让当事人更真实地反映自己的意愿。

  史小红认为,近些年离婚率高发,不少人离婚是因为一时冲动造成的。现实生活中,夫妻间闹点小矛盾是很正常的,但一些人头脑一发热就跑去法院闹离婚。许多人离婚后又反悔了,再复婚,但感情伤害却很难修复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让想离婚的当事人冷静下来,更加理性地思考离婚这件大事,作出一个正确的决定。另外,在冷静期间,家事法官可以委托社会调解员和地方组织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降低当事人因冲动作出离婚选择的机率。

  “在人们的习惯思维中,有句老话叫‘劝婚不劝离’,法院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符合我们社会的道德伦理。再说,法律也没有规定离婚双方当事人一提出离婚,就必须立即作出判决。”史小红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无论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都是说得通的。只是多了一份冷静思考,少了一份冲动,从而使婚姻更加成熟,更加稳定。

  由专业法官专门审理家事案

  “家事案件处理不好,既影响到一个家庭的幸福,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我在提案中建议由专业法官专门审理家事案件。”史小红说,河南法院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方面,探索建立专业化的家事审判机构和队伍。目前,试点法院均设立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审判庭或合议庭,已达40余个。

  史小红举例说,河南不少试点法院成建立家事案件调解委员会,组建特约调解员库,并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乡镇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中,选出口碑好、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与妇联工作者、心理辅导师、志愿者等,共同组建特约家事纠纷调解员,参与诉中委托调解和诉前调解工作。试点法院还安排专人负责家事调解委员会的事务,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管理特约调解员信息资源,并配备法官助理、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辅导员等家事审判辅助人员。

  “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下,建议设立符合家事纠纷特点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制度,比如,创新圆桌式开庭、会客式调解、家庭式心理疏导等审判模式,在庭审方式上弱化‘当事人主义’,强化‘法庭职权主义’。”史小红认为,家事法官要通过庭前调查走访,了解当事人情感经历、子女教育、与邻相处等情况,提前掌握婚姻情感状况,为下一步调解或判决工作打下基础。她说,仅2016年,全省法院就通过家事审判帮助2.2万余个濒临破裂家庭重归于好。

  家事诉调对接机制不太顺畅

  “虽然家事审判试点工作整体态势良好,但还存在作开展不平衡、家事审判队伍不稳、物质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就河南试点法院的情况,史小红坦言。

  史小红说,少数法院在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上还没有落到实处,有的法院主要领导与有关部门对外联系沟通不够,再加上某些地方综治、基层组织等部门参与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积极性不高,致使家事诉调对接机制不太顺畅。

  “由于家事纠纷矛盾冲突比较激烈,矛盾纠纷难以化解,工作比较繁琐,工作量相对较大,致使部分家事法官不愿长时间从事家事审判工作,影响了家事审判队伍专业化。而且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员等辅助人员工作产生的经费,目前未纳入财政专项经费,存在经费保障困难。”史小红在提案中建议,要借助法官员额制改革工作,选调具有婚姻经历、熟悉婚姻家庭案件审判业务、掌握相应社会学和心理学知识并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作为家事法官,在待遇政策上予以适度倾斜,留住家事审判专业人才,同时多渠道解决家事审判硬件设施基本建设经费。

  法制网北京3月10日讯

  

 

 

责任编辑:莫亚奇

 

 

皖ICP备2022000366号

皖公网安备 340203020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