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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辱母杀人案|刺死辱母者案:“世道人心是法律的魂魄”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案发地。

  朱昌俊

  这两天,相信所有人在读完一则《刺死辱母者》的报道后,都难平心意,亦会不自觉的将自己代入于欢彼时所处的情境之中——当自己的母亲被多人长时间限制自由并加以侮辱,警方到来后也并未解除这种非法的伤害与欺辱,而恰巧自己身边又有一把刀,你会怎么做?

  当前舆论对于法院判决结果之不满,几乎全部源自于对上述问题有着统一的发自本能的答案。

  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在事发前后的遭遇,在此不便赘述。可根据目前媒体所作出的公开报道,于欢母亲受辱的一些具体细节,仍有必要强调:多人证实,事件中被刺死的杜志浩,曾脱了裤子,掏出生殖器抽打苏银霞的脸,并用香烟烫其胸——然而,这些“关键细节”,却并未出现在判决书中。

  暂且无法得知判决书对这些细节的回避,相关方面到底是出于何种考量,又与判决结果之间存在怎样的关联。但很显然,这些细节并非可有可无,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院判决在情与法之间的平衡取舍问题,而这恰恰是该案引发舆论聚焦的关键所在。

  于情来说,于欢挥刀刺向辱母者,恰恰发生在警察离开之时。任何公民处于被非法拘禁,并遭受伤害与羞辱的困境之中,“代表正义”的警察理当是先助人脱困。可当事中的两名警察,仅仅是丢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离开。如此看似“政治正确”,实则冷血的行为,给困境中的于欢所施加的绝望情绪到底有多大?又如何影响到其后来的行为?法院判决到底有没有考虑这方面的因素?

  警察的一闪而过与态度暧昧,对于身处困境中的母子俩而言,其实意味着被本应保护自己的“法律”所抛弃。换言之,从人情、人伦的角度,那个情境下的于欢,所能够做的,就只剩下私力救济,他所考虑的,就只是一名儿子,在面对自己母亲受辱之时,能做什么的终极之问。而于欢最终的所为,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做了一名儿子在“自然法”秩序下所能做和该做的。若一端对被伤害和侮辱的母子选择“旁观”,一端又完全否定公民自救之权利,这样的法律及其审判,如何与世道人心自洽?

  于法而言,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于欢及其母亲受到非法限制,也就意味着从被限制开始及至事发后讨债人员离开(包括警察来了之后),母亲俩都始终处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之中,那么,最终判决书又认定于欢“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这样的审判,又如何与法理自洽?

  一个案件的司法判决,引发如此大的舆论共振,在很大程度上,其实已经超越了个案层面。舆论沸腾之所起源自个案,但其指向的,最终却是对法律的公正、正派之疑,这已被近年来的多起司法争议案件所证明。如何避免法律审判,带来司法公信力与人心的双重流失,每一名裁决者都不可不察。

  渴望法律能够救人于困境之中,能够最大限度让人免于被伤害和欺辱的自由,这不过是法治社会下,任何普通公民对于法治的底线要求。反过来,而当法律与司法不能完成他救之义务,反而苛责被困者之自救,也就有将自身推向“不公与不义”的危险之中。如果说非法讨债人在事发前,羞辱的是于欢及其母亲,那么,一个背离普遍人心与公义的判决,则很有可能上升到对所有人的羞辱。

  法律审判,与舆论意见,当然是两回事。但尊重司法裁决,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回避对常识人心与朴素正义的考量。而面对持续高涨的社会舆情与公众议论,涉及此事的相关方面,仍未作出任何回应,也于客观上在加剧社会的疑虑与不安。

  该文的标题,借用了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先生的《世道人心是法律的魂魄》一文,其中的一段话,在此也一并送给此案中的司法者:法律不着边际,完全与现实生活隔膜,说明立法者未能体察世道,甚至有违世道,法律即为不法。立法和司法与一般人类的普遍情感大相刺谬,明显悖逆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说得再好听,立意再高尚,终亦难获认同,法律自颁行之日起其实已成死法。

 
 

 
 
 

 
 
责任编辑:郭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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