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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俭: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特点和规律 为民法总则实施做好准备

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特点和规律,为《民法总则》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就检察机关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通过和实施问题答记者问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中国民法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民法总则的通过和施行对民行检察工作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检察机关应该怎样认识和应对这些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近日接受高检网访谈,围绕以上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民法总则》通过对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具有深远意义

  记者: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的变化表现在什么地方?如何认识《民法总则》的通过对百姓生活和中国法治进程的特殊意义?

  郑新俭:我认为,相比于1986年通过并实施至今的《民法通则》而言,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既有立法理念和法律导向上的与时俱进,也有具体规范和条文设置上的全面创新,其中主要变化集中体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发展完善了民事活动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一条强调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充分彰显了有效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大局、积极弘扬新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导向。《民法总则》第一章紧密结合《民法通则》施行30多年的丰富民事法律实践,立足于当前我国基本国情和民商事活动时代特征,进一步明确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的基本遵循,并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及其基本内涵。特别是第九条所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既有效传承了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精髓,又积极彰显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绿色发展”的新发展理念,是对我国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一大创新发展。

  二是进一步发展完善了民事法律适用规则。《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实事求是地将“习惯”明确为补充性的民事法律适用渊源,同时明确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适用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对民事法律渊源的范围规定,切实顺应了必要时适用习惯处理民事纠纷的实践要求。同时《民法总则》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明确了民法总则与民商事特别法之间的适用关系。

  三是进一步发展完善了民事主体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三类民事主体,并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有关民事主体的制度规定作了进一步发展完善。例如在自然人制度方面,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监护制度。在法人制度方面,积极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并明确了各类法人相应的基本法律特征。在非法人组织制度方面,立足于当前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实际情况,明确赋予这些组织民事主体地位,并就非法人组织的登记、出资人或者设立人的法律责任、解散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四是进一步发展完善了民事权利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第五章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权利的相关规定,注重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例如在人身权利方面,在明确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基本民事权利的基础上,积极顺应信息化社会中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财产权利方面,强调了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并对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作出了基本规定。在知识产权方面,切实贯彻落实“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局要求,对知识产权作出了概括性规定,为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提供统领性依据。在新型权利方面,积极适应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中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需要,明确强调“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是进一步发展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相关规定。《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要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例如增加了意思表示的制度规定,对其作出方式、生效、撤回、解释等作了具体规定;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同时,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撤销,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等分别作了修改补充;同时完善了代理的一般规则以及委托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六是进一步发展完善了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第八章明确了“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遵循,同时列举了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及其适用规则。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旨在从立法导向上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旨在有效遏制近年来出现的污蔑英烈形象事迹的不良倾向。在诉讼时效制度方面,《民法总则》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旨在更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此外《民法总则》还对诉讼时限中止、中断、排除适用等制度以及期间计算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既延续了现行民事法律中科学合理的内容和制度,又吸收了行之有效的司法实践中好的做法。

  我认为,民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每个民事主体都密切相关。因此,出台《民法总则》,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要要求,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民商事主体现实关切的积极回应,是民法典整体编纂工作中首要而关键的第一步。《民法总则》的通过,为我国民商事活动提供了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为核心要求的基本遵循,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我国民事法律秩序,依法保护各类民商事活动和民商事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在民商事领域的切身利益。同时《民法总则》的通过,作为我国民法立法工作中里程碑式的成就,将对我国整个民事领域法治建设起到统领性、指导性的重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注意处理好新旧法律之间的适用顺序和领域

  记者:《民法总则》施行后,会对民行检察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和改变?

  郑新俭:《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统领性、原则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则将贯穿适用于民法典各分则以及我国今后民商事活动、司法活动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实体法律依据。基于《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作出了诸多的修改与完善,《民法总则》的施行,意味着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实体依据将发生实质性变化,这也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主动思考、积极作为,及时有效应对新变化、新挑战。

  我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的一段时期内,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直接影响,需要我们切实未雨绸缪、做好准备、积极应对。一是如何迅速准确适用新法规定的问题。由于《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作出了大量的修改和新增规定,要求各级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必须迅速全面领会掌握新法各项规定要求,通过抓紧、抓实对《民法总则》各项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确保《民法总则》施行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人员在诉讼监督中能够准确适用新法规定,并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有关法律适用错误问题有效实施监督,确保《民法总则》各项规定有效贯彻、落在实处。二是如何准确把握新旧法律适用规则的问题。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具体内容。由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和系统整合,根据立法机关的相关要求,《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因此在完成民法典各分则立法工作之前的一段时期内,《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是一种并行适用、但《民法总则》优先适用的关系。对此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必须深化认识、注重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新旧法律之间的适用顺序和适用领域,切实避免和防止法律适用错误。

  记者:《民法总则》通过后直至实施前,民行检察工作的部署将会有哪些调整?会做怎样的准备来应对新法的实施?

  郑新俭:《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学习贯彻好《民法总则》,是检察机关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目前距离新法实施仅有6个月时间的过渡期内,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民法总则》出台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对《民法总则》的学习贯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以深入学习贯彻《民法总则》为契机,进一步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特点和规律,从监督理念、办案流程等各个环节为《民法总则》实施做好充分准备。我认为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一是全面学习《民法总则》条文,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丰富内涵。学习贯彻好《民法总则》,必须要全面学习修改条文,吃透立法精神和丰富内涵,准确领会和把握《民法总则》中各项修改、新增内容,努力做到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熟练运用,确保法律赋予的民事诉讼监督职责落到实处。

  二是增强学习培训的效果和力度,周密部署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在《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前,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学习培训,确保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对《民法总则》准确把握、融会贯通。要积极适应《民法总则》对民行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加强队伍建设,切实从思想上、机制上、队伍上做好贯彻实施《民法总则》以及未来民法典各分则的准备。要把《民法总则》作为全体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重点培训课程,以全员培训、全面学习为目标,大力开展学习培训工作。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检委会委员要带头开展学习活动。各省级院要认真组织好对各级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和员额检察官的培训,并加强对基层培训工作的指导。学习培训应当因地制宜,通过现场培训与网络培训相结合、集中授课与个案指导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效果。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学习贯彻《民法总则》,紧密结合“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等专项活动的推进开展,积极有序地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宣传工作,提高民事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公信力。

  三是深刻领会《民法总则》重要内容,加强对贯彻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对策研究。《民法总则》的出台为推动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新发展提供了新机遇,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在认真学习贯彻《民法总则》的同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强化理论和实务问题的深入研究,认真分析《民法总则》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及时研判贯彻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上级检察机关要强化对下业务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分析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共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深入参与、积极配合推动民法分编立法工作进程

  记者:在您看来,在今后民法分则的起草中,还会有哪些方面对民行检察工作产生一定影响?我们将如何应对?

  郑新俭:根据立法机关的立法安排,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立法机关考虑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同时按照编纂工作“两步走”的立法思路,在《民法总则》出台后,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我国统一的民法典。《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通过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对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问题作出规定。但许多重大而具体的民事制度设计和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各分编在总则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具体、补充规定。从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实践来看,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都是人民群众申请监督案件相对集中的领域,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也较为突出。因此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民法典各分则的立法工作进程,都将对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产生直接而重要的现实影响。

  我认为,针对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民法典各分则中的重点立法问题,根据立法机关的统一安排,深入参与有关立法论证工作,既是检察机关促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民利益的使命所在,也是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有效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现实需要,可以说责任重大、责无旁贷。前期在《民法总则》起草论证过程中,我们根据立法机关的统一安排,组织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同时组织相关省级检察院针对重点立法问题分工开展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向立法机关提出了反映检察工作立法需求和人民群众社会需求的有关建议,不少意见和建议也得到了吸收和采纳,既为《民法总则》的立法工作推进作出了我们的应有贡献,也为我们贯彻落实《民法总则》奠定良好的前期基础。下一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民法典各分则编纂工作对于深化法治改革、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意义,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组织和高检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的具体部署下,深入调研、分工负责,立足于人民群众和司法实践的突出立法需求,继续深入参与民法典各分则的论证和起草工作,努力为立法机关提供彰显法治精神、符合法治规律、反映法治需求的立法建议,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相关立法工作进程。同时根据各分则具体的立法工作进度,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有效抓好已出台法律的学习贯彻工作,全面梳理民法典各分则规定与旧法规定之间的主要异同,强化学习领会和融会贯通,统筹处理好总则与分则、新法与旧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督队伍和工作机制建设,从办案理念、办案流程、办案组织、办案机制等各方面为我国民法典的统一正确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责任编辑: 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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