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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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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您好,请问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是否有进行澄清与修改的自主权?
姓名:韩先生 [2021-10-18]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享有进行澄清与修改的自主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根据此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享有进行澄清与修改的自主权。如,招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错漏、矛盾、含糊不清或存在违法的规定,需要通过修改或澄清的方式进行补救,或者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和异议作出修改和澄清。 [2021-10-18]
标题:您好,请问项目部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转包人与被转包人对施工中...
姓名:盛女士 [2021-10-15]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1)依法经登记的工程项目部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设立项目部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项目部已经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则其属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该等项目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项目的施工企业承担,即项目部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转包人与被转包人对施工中产生的债务共同承担责任。 (2)未依法登记的工程项目部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参照适用职务行为,由设立项目部的施工企业承担。法定代表人之外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第二,行为人以单位的名义从事行为;第三,行为内容自单位角度而言属于单位的经营活动,自行为人角度而言属于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第四,行为的利益归属于单位。符合上述特征的行为原则上应是职务行为,否则应为个人行为。当然实践中对是否将“以单位的名义从事行为”作为判断职务行为的标准存在争议,在具体判断时,更多的是看重“行为的利益归属于单位”。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施工企业之外其他主体设立的所谓项目部,由于施工企业没有内部管理行为,也没有相应授权,故原则上不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当然,如果施工企业明知存在所谓项目部而不表示反对,或者事后进行了认可,则施工企业仍应承担责任。因此,该等项目部的债权人亦有权要求转包人与被转包人对施工中产生的债务共同承担责任。 (3)工程项目部超越授权进行的民事行为,需要判断相对人是否有合理理由信任工程项目部拥有代理权,进而认定施工企业是否需承担责任。江苏高院《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因此,该等项目部的债权人如果有合理理由信任工程项目部拥有代理权,则有权要求转包人与被转包人对施工中产生的债务共同承担责任。 参考案例:河南郑州中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574号“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孙磊借款合同纠案。” [2021-10-15]
标题:您好,请问如何认定工程的表见代理、职务行为、无权代理?
姓名:王先生 [2021-10-14]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以上分别是《民法典》关于职务行为、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规定。其中,职务行为的本质是一种代表行为,而非代理。表见代理的本质为无权代理,但具有外观授权的特征,致使该无权代理行为被相对人合理的认为是有权代理,从而对外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如果既没有代理权,又没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则就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表见代理和职务行为多表现为项目部人员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做出某种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在认定行为性质时主要考虑建设单位所委派人员对工程的参与度、其行为与工程的关联性及其先前行为的代表性等内容。表见代理和职务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1)行为性质不同。表见代理是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法律行为。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表见代理多表现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借款、出具承诺、进行结算等行为。职务行为是指公司等特定组织的工作人员代表该组织行使职务的行为,该种行为是一种履职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建设工程领域多表现为项目部员工。(2)行为独立性不同。表见代理多为代理双方之间平等的主体,双方系相互独立,只是没有取得代理权包括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的的情形,并且合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相信有代理权。职务行为则是在单位员工按照职务要求代表单位履行职责,双方具有人身隶属关系,职员的行为不具有独立性。(3)法律效果不同。表见代理虽本质属于无权代理,但在对外关系上被赋予有效的结果,代理行为的外部法律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职务行为因属于有权代表下的履职行为,即该行为视为单位自己的行为,并且行为收益的享有者为单位,因此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当然也由该单位最终承担。另外,对于建设工程领域中狭义的无权代理,必须经承包人追认,否则为无效合同,并且承包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否则视为拒绝追认。 参考案例:河南高院(2017)豫01民终4686号“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国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案”;湖南高院(2013)湘民再终字第7号“申请再审人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勘院)、林学基因与被申请人湘潭市湘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州闽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10-14]
标题:您好,请问实际施工人的结算是否应有适当限制?
姓名:蒋先生 [2021-10-13]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实际施工人的结算是应有适当限制。 实际施工人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以发包人为被告或被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发包人能够证明其欠付款项与实际施工人无关的除外。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一般情况下,发包人欠付的款项难以区分究竟是欠付的施工部分款项还是设计或采购部分款项,但如果发包人确实可以证明其欠付的款项与实际施工人无关时,则应免除发包人就该部分款项直接支付的责任例如,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若总承包人据此开设了专用账户,且发包人可以证明其直接将款项按时足额转至该账户的,应免除相应部分的直接支付责任。此外在总承包人系联合体,且联合体各方收款可以明确区分之时,比如,负责施工部分的联合体成员已经收取了足额款项但未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此时实际施工人不能就发包人欠付其他联合体成员的款项主张权利。 参考案例: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1808“王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10-13]
标题:您好,请问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是...
姓名:钱先生 [2021-10-12]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5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是否应被认可? 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应被认可。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已经就涉案工程达成结算协议的,该结算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应当被认可。 参考案例:江苏高院(2014)苏审二民申字01275号“陶学年与建湖县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宏枝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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