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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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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您好,请问违约金是否限额?
姓名:司马先生 [2021-11-15]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我国法律中没有就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做出具体规定。 从法理上来看,我国《民法典》中认为违约金原则上具有补偿性质,即原则上要求相当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果守约方因为违约方的未如期供货而遭受了损失,其所应该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应相当于其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果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违约金过分的高于这些损失,违约方有权利予以适当的减少。但违约方必须要提出有关其损失额度的确凿证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的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的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021-11-15]
标题:您好,请问“背靠背”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姓名:鲁女士 [2021-11-11]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建设工程领域中的“背靠背”条款,是指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中设定的,以其获得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作为其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的条款。 认定“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应当区分分包合同是否合法两种情形。在违法分包情形下,由于分包合同无效,进而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也无效。在合法分包情形下,分包合同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背靠背”条款有效。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参考依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 [2021-11-11]
标题:您好,请问黑白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姓名:赵先生 [2021-11-10]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白合同。2、白合同在前,黑合同在后;或黑白合同同时签订,属变更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备案合同后,同时签订一份有异于备案合同的私下合同,一般会伴随着双方的承诺书,声明备案合同仅用于履行备案手续,不作为实际履行。对于此种黑白合同不能简单的以备案与否作为合同是否生效的依据,备案只是政府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的手段。评判合同的效力还是要从合同生效要件出发。《招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在订立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黑合同是否构成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违反,何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并没有统一标准,通说构成合同八要件称为实质性要件,但是2005年山东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 “黑白合同”之间必须存在实质性违背,即中标合同之外的合同必须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等方面与中标合同具有实质性背离,而不是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因此,只要不是对上述内容的变化,签订的补充协议是被允许的。3、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地方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方与施工方为规避地方政府监管而签订的黑白合同不同于第2种,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明确白合同仅用于备案,合同履行以黑合同为准。该种做法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种黑合同是有效的。 参考案例:最高法(2016)民申2664号“中磊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汇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蒋晓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案”山东高院(2016)鲁民终586号“山东汇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11-10]
标题:您好,请问第三方出具审核意见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姓名:钱先生 [2021-11-08]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发包方授权或者委托第三人与承包方直接进行工程款决算审核工作时,第三人依据发包方的授权,代表发包方与承包方进行工程款的决算工作,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视为发包方与承包方达成的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作为承、发包双方决算工程款的依据。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77号“山东世界贸易中心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11-08]
标题:您好,请问未约定造价标准如何结算?
姓名:戴先生 [2021-11-04]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未约定造价标准,双方可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 《民法典》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约定造价标准,双方可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 参考案例:山东临沂中院(2019)鲁13民终1537号“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银光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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